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。 发展改革、经济信息化、商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、财政、国资、宣传、文化旅游、交通、农业农村、科技、教育、民政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、网信、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。第六条 本市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。